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陳致傑上列原告與被告銳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黃偉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查原告於112年12月28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原告請求之本金於起訴時已生之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27日)各35,924元、3,021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合計新臺幣(下同)38,94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07,958元【計算式:2,069,013+38,945=2,107,95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1,493元後,尚應補繳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