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08號原 告 林瑞華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被 告 詹金品訴訟代理人 應少凡律師被 告 林素珍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被 告 詹金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給付票款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經查,本件原告為被告詹金信之債權人,並於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3472號為強制執行,惟於分配時,被告詹金品、林素珍之債權有不實或不存在之情事,故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惟詹金品所參與分配之債權是否存在現經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上更一字1號(下稱另案)審理中,此經兩造陳報在卷,而另案所認定債權存在與否,關乎詹金品於本件分配表之分配權利,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亦不得僅就一部分即林素珍部分先為判決,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