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8號原 告 劉惟智訴訟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被 告 臻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少澤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複 代理人 張鈞棟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