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08號原 告 蔡易成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被 告 余襄(兼陳素娥承受訴訟人)
余孟純(陳素娥承受訴訟人)
余玥亭(陳素娥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余孟純、余玥亭、被告余襄為被告陳素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素娥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余孟純、余玥亭、被告余襄,有戶籍資料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然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其等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