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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0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08號原 告 蔡易成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被 告 余孟純(陳素娥承受訴訟人)

余玥亭(陳素娥承受訴訟人)兼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余襄(兼陳素娥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被告陳素娥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余孟純、余玥亭、被告A3,有戶籍資料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業經本院職權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本院卷二第337頁),合先敘明。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規定甚明。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禁止所飼養犬隻發出吠聲侵入至原告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2住處(下稱原告房屋,本院卷一第9頁),嗣於本院審理中,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變更為:被告應就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2房屋(下稱被告房屋)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隔音措施(下稱系爭隔音措施),並禁止犬隻吠叫聲響及其他聲響於夜間10時至翌日6時止間時段,侵入原告房屋(本院卷二第385、391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位於高雄市三民區之○○○○大廈(下稱系爭大廈)住戶,A3、陳素娥為母女關係,居住陳素娥所有之被告房屋,位於原告房屋樓上。109年3、4月間,A3與其配偶、3名未成年子女搬進被告房屋居住後,原告即可在原告房屋內聽到被告房屋所飼養犬隻(下稱系爭犬隻)不定期、不定時不分晝夜、持續相當時間發出吠叫聲,系爭犬隻亦會於深夜、清晨時間不定時狂叫,其吠叫聲在原告房屋內之主臥室尤其明顯,造成原告及家人起居極大困擾,嚴重影響原告及家人睡眠及心神安寧,亦影響原告小孩讀書,原告在原告房屋內時,只能一直配戴降噪耳機。原告嗣向系爭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反應請求協助處理,於109年4、5月間前往警察局報案及多次向被告家人反映均未果,被告房屋所發出之噪音(含系爭犬隻吠叫、跑跳、東西重放等)並未因此減少,反而變本加厲。原告遂於110年3月至5月間自行購買隔音材料支出33,550元,委請廠商於原告房屋施作隔音工程、油漆,分別花費69,800元、油漆費用30,000元,合計133,350元(下稱系爭費用),然系爭犬隻之吠叫聲仍進入原告房屋,持續迄今。原告復於112年5月間在系爭大廈住戶大會中表述系爭犬隻吠叫噪音問題,於112年6月26日再填具反應事項單請求系爭大廈管委會協助處理,管委會雖安排兩造調解,然A3事後亦未處理,原告因不堪其擾,又多次致電警察局報案,並於112年8月5日半夜23時許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下稱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下稱鼎金派出所)報案,三民第二分局於112年8月25日發函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與系爭大廈,再經工務局112年9月1日函請系爭大廈管委會做好大樓環境維護等,然系爭犬隻之吠叫聲均未獲改善,原告更於112年9、10月間聽到類似幼犬叫聲。因系爭犬隻吠叫噪音,顯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109年3月起至114年6月25日陳素娥過世止,被告房屋係陳素娥所有,系爭犬隻帶到被告房屋後,係由A3、陳素娥共同飼養,犬吠聲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90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800條之1準用第793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6條第1項、第4項規定,擇一請求為聲明第1項之判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第213條、第185條第1項、第1148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系爭費用;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18條、第185條第1項、第1148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200,000元。原告為免噪音侵擾,已搬離原告房屋,在外租屋居住,但仍希望於噪音控制後搬回,故仍有本件聲明第1項請求之必要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就被告房屋施作系爭隔音措施,並禁止犬隻吠叫聲響及其他聲響於夜間10時至翌日6時止間時段,侵入原告房屋。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33,35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項聲明如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均以:A3之胞姐及其子(斯時出生8個月)自104年12月間起居住於被告房屋後,即遭原告向系爭大廈管委會投訴,經於地板鋪上巧拼墊後,原告仍一直投訴小孩音量,A3胞姐及其子已於105年年初搬離。A3長女105年出生,A3及女兒約於106年中搬回被告房屋居住後,原告即開始投訴小孩音量、跑跳等,影響其睡眠,A3已盡力改善,女兒年幼,發生聲響、玩具掉落實屬正常,已盡量提醒小孩。106年、109年間,A3次女、三女先後出生,仍遭投訴,甚至小孩玩具掉落地板,就會遭原告朝逃生梯大罵不雅字眼,只要家中有一點聲響,原告就會持不明物體撞擊原告房屋天花板,致小孩飽受驚嚇。110年2月間因有乙隻幼犬擬遭丟棄,遂由A3先飼養,A3於同年6月間已將該幼犬送交合適飼養者。就A3所飼養系爭犬隻之吠叫情形,經詢問後,管委會管理室主任即訴外人鍾德愷稱系爭犬隻並無原告所指不分晝夜、不分時段持續性吠叫情事,因為系爭大廈中庭回音明顯,若有巡邏時會聽見,且會引起多數住戶反應,並告知曾偕同警方至家門貼通知書,但系爭犬隻並未吠叫。且系爭大廈內有多隻大型犬及多位飼養犬隻住戶、系爭大樓外也有野狗時常吠叫。原告反應系爭犬隻聲響後,已購買嘴套使用,被告房屋居住A33名子女,如真有原告所述系爭犬隻不定時持續吠叫情形,必影響孩子作息,顯見原告所述不實,原告復稱被告房屋半夜有聲醒、影響其睡眠云云,然被告房屋之家中成員均已入睡,僅偶爾起床上廁所,甚至連無人在家,仍遭反應屋內有聲音。系爭大廈為逾30年以上之建物,不可能完全沒有任何聲響,時常家中並無聲音,仍遭原告持續投訴或敲擊地板。對於原告提出之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有拍攝到犬吠聲、音樂聲,雖不爭執,但不能證明犬吠聲是從被告房屋產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房屋為原告所有,原告109年3月至114年10月間居住於原告房屋,原吿於114年11月1日搬離原告房屋。

㈡被告房屋為陳素娥所有,被告房屋位於原告房屋上方。A3為

陳素娥之女,A3及其3名子女109年3月至114年6月25日陳素娥死亡前同住被告房屋,A3並飼養德國牧羊犬之系爭犬隻,陳素娥死亡後迄今A3及其3名子女居住被告房屋。被告房屋於陳素娥死亡後由被告3人繼承,為共有,應有部分各3分之1。

㈢原吿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有拍攝到犬吠聲、音樂聲。其

中項次92、99、104、107、113、124、126至130影片顯示狀況以本院勘驗筆錄為準。

㈣原告於110年3月至5月間自行購買隔音材料支出33,550元,委

請廠商於原告房屋施作隔音工程、油漆,分別花費69,800元、油漆費用30,000元,合計133,350元即系爭費用。

㈤本件訴訟中,A3有依原告要求於被告房屋客廳、主臥室、廚

房施作地板隔音工程,廚房地板隔音工程費用7,911元由原告支付,其餘地板隔音工程費用46,986元由A3支付。

四、本件爭點:㈠系爭犬隻是否為A3與陳素娥共同飼養?系爭犬隻所發出吠叫

聲響是否已逾越一般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而不法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權且情節重大?㈡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條、第190條第1

項、第213條第1項、第800條之1準用第793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6條第1項、第4項規定,擇一請求,被告應就被告房屋施作系爭隔音措施,並禁止犬隻吠叫聲響及其他聲響於夜間10時至翌日6時止間時段,侵入原告房屋,有無理由?㈢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第213條、第

185條第1項、第1148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系爭費用,有無理由?㈣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

18條、第185條第1項、第1148條,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200,000元,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爭點一: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參照)。惟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旨在維護符合人格尊嚴的生活環境,且噪音係主觀性感覺,感受程度因個人身心理狀況而異,故聲響是否屬噪音,是否已達侵害他人居住安寧,其要件上須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程度,且情節重大,始賦予被害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權利。申言之,居住安寧固屬民法第18條第1項所保護之人格利益,然社會活動之聲響與震動,是否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應衡酌當地環境、建築物之情況,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非單憑當事人主觀喜惡或感受為認定。且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與他人自由從事一般正常合理之居家社會活動,均屬經營平穩安全生活應有之權利,乃應同受保障,則於相鄰之建築物間,倘他人因社會活動所產生之聲響與震動,未逾一般人於依當地環境、建築物情況相當情形所能容忍之範圍,即難謂不法之人格權、所有權侵害,自不得請求限制他人社會活動,俾符己身之需求,茲屬「法益權衡」下之必然。再依目前社會發展情形,都會地區人口密集,高樓大廈林立,住戶緊鄰而居比比皆是,是彼此日常生活難免相互影響,此在區分所有建築物之上、下樓尤為明顯。而所有人本得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在其所有之區分建築物自由活動,不受他人之干涉,然其活動時發出之聲響,即可能影響其他住戶之安寧,因此,如所有人在其區分建築物內活動時,發出之聲響未逾噪音管制法所訂之管制標準,應認屬「一般人」客觀上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標準,則應以該標準為據,而非以某一「個人」主觀上所能容忍之標準為據。

⒉原告主張A3與陳素娥共同飼養之系爭犬隻之吠叫聲,侵害原

告之居住安寧人格權,且情節重大,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原告就此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經查:⑴系爭犬隻被告否認係A3與陳素娥共同飼養,抗辯係A3單獨飼

養(本院卷二第393頁),而原告此部分主張僅以系爭犬隻雖然是A3帶到被告房屋,但被告房屋是陳素娥所有,故之後系爭犬隻是由二人共同飼養為依據,未提出其他證據佐證,自難採信。

⑵兩造居住之系爭大廈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為第三種住宅區,屬

高雄市公告之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此有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1月21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1306063400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81頁)。而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6條規定,第二類管制區之時段區分,日間指上午6時至晚上8時,晚間指晚上8時至10時,夜間指晚上10時至翌日6時,日間、晚間、夜間之均能音量標準依序為60、55、50dB(A)。又依噪音管制標準第3條規定,噪音音量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測量儀器:測量20Hz至20k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一型聲度表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61672-1Class1噪音計;測量20Hz至200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 61260 Class 1等級。二、測量高度:……。㈡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1.2至1.5公尺之間。三、動特性: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可知測量噪音時,需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噪音計,且測量位置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1.2至1.5公尺之間。⑶原告就系爭犬隻發出之吠叫聲侵害其居住安寧權,固提出附

表二所示之錄影檔案為證,被告對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有拍攝到犬吠聲、音樂聲一情,亦不爭執,雖堪認定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有拍攝到犬吠聲、音樂聲。而關於附表二項次104、124、128、130影片顯示狀況,因拍攝者係至4樓往5樓逃生梯間拍攝,較可認定犬吠聲應係自被告房屋傳出,惟此等音量,依據經驗法則,定當較在原告房屋室內聽到之音量為高。且原告僅在附表二項次42、101所示時間有以手機下載的分貝APP測量犬吠聲音量,未曾找環保局測量一情,業經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明(卷二第98至99頁)。而附表二項次42錄影時間係112年6月25日日間16時53分許,係於原告房屋開窗錄影,原告主張當時以手機下載的分貝APP測量最低、最高分貝分別為71、107(書狀誤載為106)分貝;附表二項次101錄影時間係113年2月9夜間22時48分許,係於4樓通往5樓逃生梯間拍攝,原告主張當時以手機下載的分貝APP測量最低、最高分貝分別為55、69分貝(本院卷二第200頁),有原告提出之錄影光碟及截圖照片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21至227頁)。然依前述規定,可知噪音之測量須使用符合規定之儀器,依符合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始能測得正確數值即均能音量,以判斷是否為噪音。附表二項次42、101之錄影檔為原告自行錄影所得,未使用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之噪音計檢測,難以判斷犬吠聲之正確音量值,且非在原告房屋室內拍攝,亦無從證明該等音量已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而屬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至於附表二所示之其餘錄影檔案,多數錄影檔案之犬吠聲秒數非長,且甚多非在原告房屋室內拍攝者,而在原告房屋室內拍攝者,尚難認為係被告房屋內飼養犬隻所吠叫,且難以以錄影檔案播放呈現之音量,確認即為現場音量,無從以此判斷當時之犬吠聲已逾噪音管制法所訂之管制標準,而屬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⑷原告提出之其於109年4月10日、112年6月26日向系爭大廈管

委會反應被告房屋犬隻吠叫事項單、原吿所戴降噪耳機照片、原吿於住戶大會上說明受被告房屋犬隻吠叫噪音所苦之光碟、系爭大廈管委會112年5月31日張貼有關請住戶注意寵物影響公共安寧公告、原吿於112年8月5日半夜23時至鼎金派出所報案之報案紀錄、三民第二分局112年8月25日函、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2年9月1日函(本院卷一第107至109、115至128頁),僅能認定原告曾因認為自被告房屋發出之犬吠聲造成干擾向管委會反應、於住戶大會陳述、向警局報案,管委會因此為相關公告,警局因此函請工務局就原告報案內容,就A3涉嫌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行為依權責辦理,工務局再發函系爭大廈管委會如有製造噪音妨害安寧情事,得報請警察局依法認定裁量,如經認定違反,工務局再為後續行政管理,尚不能證明原告主張A3飼養犬隻之犬吠聲已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情節重大。再者,本院依原告聲請,向鼎金派出所調取原告自109年4月起至112年10月間,因被告房屋住戶飼養犬隻吠叫聲報案、員警前往被告房屋訪查之全部紀錄,顯示109年4月15日、109年5月1日、112年6月25日、113年2月10日紀錄報案員警到場未發現狗叫聲,112年7月27、112年8月5日、112年10月28日之報案雖均有紀錄對被告房屋住戶勸導改善,惟112年7月27紀錄到場未發現,惟仍有記載勸導改善,112年8月5日、112年10月28日雖有紀錄勸導改善,然未記載有無發現,有此等報案紀錄單存卷可查(本院卷一第175至194頁),佐以被告未曾因原告報案而受裁處,業經原告陳明在卷(本院卷二第135頁),此等證據自不能證明A3飼養犬隻之犬吠聲有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再者,原告與A3雖曾於112年6月26日於系爭大廈就犬吠噪音進行調解,A3雖有表示:努力改善,但無法滿足原告的要求等語,惟並未承認飼養犬隻之犬吠聲屬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有此會議紀錄可參(本院卷一第121頁),佐以本件訴訟中,A3雖否認原告主張,然為維持鄰居關係和諧,仍有依原告要求於被告房屋客廳、主臥室、廚房施作地板隔音工程,廚房地板隔音工程費用7,911元由原告支付,其餘地板隔音工程費用46,986元由A3支付(不爭執事項㈤),亦難僅以A3於調解時表示會努力改善,即認已承認原告本件主張之事實。

⒊綜上所述,依原告舉證,僅能認定系爭犬隻為A3所飼養,惟

尚不能證明附表二所示之全部犬吠聲均係系爭犬隻之吠叫聲,又附表二所示之吠叫聲響及其他聲響並不能證明已逾越一般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而不法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權且情節重大。

㈡爭點二至四:

原告主張A3與陳素娥共同飼養之系爭犬隻之吠叫聲,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人格權,且情節重大,原告依上開請求權,請求被告應就被告房屋施作系爭隔音措施,並禁止犬隻吠叫聲響及其他聲響於夜間10時至翌日6時止間時段,侵入原告房屋,以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系爭費用、精神慰撫金1,200,000元,自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條、第190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800條之1準用第793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6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就被告房屋施作系爭隔音措施,並禁止犬隻吠叫聲響及其他聲響於夜間10時至翌日6時止間時段,侵入原告房屋;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第213條、第185條第1項、第1148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系爭費用;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18條、第185條第1項、第1148條,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200,000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姿附表一

工程名稱 玻璃選擇 備註 乾式包框加裝隔音窗 5+5mm或5+8mm以上膠合安全玻璃 在舊框與新框間應確實填充發泡劑附表二A01噪音影片資訊整理表 項次 影片編號 錄製時間 錄影地點 影片長度 出現狗叫聲秒數 拍攝時間(日夜/時分) 備註 1 IMG_5085 111.9.27 室內 22秒 4秒、8秒、14秒、16秒 夜間、22時45分 2 IMG_5198 111.10.11 室內 1分06秒 0-18秒、22秒、26-47秒、55-59秒 夜間、19時04分 3 IMG_5265 111.10.22 室內 48秒 9秒、14秒 夜間、22時52分 4 IMG_5283 111.10.24 室內 35秒 0-1秒、5秒、11秒、18秒 夜間、2時04分 5 IMG_5285 111.10.27 室內 2分17秒 1-27秒、39秒、1分01秒、1分50秒 日間、7時12分 6 IMG_5726 111.12.10 室內/窗外 1分04秒 0-17秒、21秒、44秒、49-53秒、57-1分04秒 夜間、23時44分 7 IMG_5727 111.12.10 室內(開窗) 27秒 0-1秒、6-10秒、17-19秒、23秒 夜間、23時45分 8 IMG_6215 112.1.29 窗外 16秒 0-5秒、9-14秒 晚間、20時40分 9 IMG_6216 112.1.29 自家陽台 36秒 1-5秒、9秒 晚間、20時41分 10 IMG_6275 112.2.8 室內 54秒 5秒、17秒 晚間、21時29分 11 IMG_6322 112.2.17 自家陽台 42秒 1秒、5-7秒、11-13秒、17秒、23秒 晚間、20時05分 12 IMG_6736 112.3.30 自家陽台 34秒 0-4秒、9-11秒、13-18秒、26-28秒 晚間、20時38分 13 IMG_6737 112.3.30 自家陽台 51秒 0-1秒、5秒、9-11秒、14秒、17秒、44秒 晚間、20時50分 14 IMG_6740 112.3.30 自家陽台 1分02秒 0秒、5-6秒、10-11秒、16秒、19-20秒、26秒、44秒、46秒、51秒 晚間、21時09分 15 IMG_6973 112.4.16 室內/窗外 8分02秒 1-6秒、13秒-3分25秒、3分39秒-3分58秒、4分8秒-7分16秒、7分23秒-7分27秒、7分39秒 晚間、19時14分 16 IMG_6974 112.4.16 室內 36秒 0-1秒、5秒、14秒、18-23秒 晚間、19時23分 17 IMG_6975 112.4.16 室內 37秒 1-5秒、9秒、15秒 晚間、19時27分 18 IMG_6977 112.4.16 室內(主臥) 45秒 1-19秒、30-32秒、36秒、44秒 晚間、20時02分 19 IMG_6978 112.4.16 窗外 34秒 3-14秒 晚間、20時03分 20 IMG_6991 112.4.18 室內 57秒 0-10秒、15-23秒、33秒、40-43秒、47秒 日間、7時44分 21 IMG_6998 112.4.20 室內(客廳、主臥都可聽到犬吠、分房睡,那隻狗在樓上主臥/去陽台錄影 51秒 4-9秒、12秒、19秒 日間、7時50分 22 IMG_7018 112.4.23 室內 41秒 1-10秒、14-20秒 日間、9時19分 23 IMG_7019 112.4.23 室內 2分26秒 25-27秒、31-32秒 日間、9時26分 24 IMG_7021 112.4.23 室內(開窗) 23秒 1秒、6秒、10秒 日間、9時34分 25 IMG_7022 112.4.23 室內(開窗) 34秒 5秒、9秒、11秒、18秒 日間、9時34分 26 IMG_7041 112.4.29 窗外 40秒 0-4秒 日間、16時58分 27 IMG_7420 112.5.26 室內 48秒 2-5秒 日間、5時32分 28 IMG_7627 112.6.2 室內 2分整 1秒、11秒、17秒、1分12秒 晚間、21時34分 29 IMG_7677 112.6.4 室內 25秒 3-5秒、8秒 晚間、21時53分 30 IMG_7679 112.6.4 室內 1分整 0-11秒(清楚) 12-24秒(窗外雨聲覆蓋,不清楚) 夜間、10時整 31 IMG_7680 112.6.4 室內 31秒 2秒(耳機/微弱)、5-6秒(耳機/微弱)、10-12秒 夜間、10時03分 32 IMG_7684 112.6.4 室內 2分14秒 4秒、10-12秒、17-20秒、25-28秒、31-34秒、38-43秒、47秒、54秒、59秒、1分04秒-1分05秒、1分17秒-1分19秒、1分31秒、1分36秒、1分42秒 夜間、10時43分 33 IMG_7739 112.6.12 樓梯間 31秒 0-15秒、20秒 日間、9時15分 34 IMG_7825 112.6.21 室內 1分46秒 45秒、51秒、58秒、1分02秒、1分07秒 日間、7時09分 35 IMG_5993 112.6.23 窗外 56秒 3秒、7秒、11秒、16秒、28-29秒 日間、6時16分 36 IMG_7845 112.6.25 未開窗至開窗 21秒 0-15秒、18-20秒 日間、16時27分 37 IMG_7849 112.6.25 窗外 2分16秒 0秒-1分09秒、1分20秒-2分16秒 日間、16時32分 38 IMG_7850 112.6.25 窗外 1分29秒 0-35秒、42秒-1分07秒、1分13秒-1分27秒 日間、16時35分 39 IMG_7851 112.6.25 窗外 22秒 0-22秒 日間、16時37分 40 IMG_7852 112.6.25 窗外 3分59秒 1秒-2分15秒、2分21秒-3分54秒 日間、16時37分 41 IMG_7854 112.6.25 室內 29秒 1-29秒 日間、16時48分 42 IMG_7857 112.6.25 窗外 4分47秒 0秒-2分41秒、2分47秒-3分25秒、3分43秒-3分45秒、3分53秒-4分45秒 日間、16時53分 (手機分貝圖)符合現場聽到的聲音 43 TC_00005 112.6.27 室內/窗外 39秒 1-30秒 日間、17時35分 44 TC_00041 112.6.30 室內(開窗) 40秒 0-31秒 日間、18時53分 45 TC_00023 112.7.6 室內/窗外 27秒 1秒、4秒、6秒 日間、18時30分 46 TC_00030 112.7.22 窗外 17秒 1-6秒 晚間、21時08分 47 TC_00032 112.7.25 室內/窗外 1分51秒 2秒、7-34秒、43-58秒、1分02-1分33秒 日間、18時29分 48 TC_00034 112.7.25 室內 34秒 1秒、7-9秒、13-14秒 日間、18時35分 49 TC_00038 112.7.26 室內/樓梯間 40秒 0-8秒、15-19秒、30秒 晚間、19時26分 50 TC_00045 112.7.27 樓梯間 2分02秒 23秒、47秒、56-58秒、1分01秒、 1分06秒-1分09秒 晚間、20時17分 51 IMG_5279 112.7.30 室內 41秒 7-8秒 夜間、4時56分 52 IMG_5280 112.7.30 室內 34秒 0-1秒 夜間、4時56分 53 IMG_5282 112.7.30 室內 34秒 3-5秒、10秒 夜間、4時56分 54 TC_00062 112.8.3 室內/窗外 1分58秒 1-54秒、1分05秒-1分35秒 晚間、19時18分 55 TC_00075 112.8.5 室內 43秒 0-1秒、12-13秒 日間、8時30分 56 TC_00077 112.8.5 室內/窗外 3分50秒 0-3分14秒 3分21秒-3分49秒 晚間、21時28分 57 TC_00082 112.8.7 樓梯間 41秒 1-16秒、22-31秒、39-41秒 日間、9時36分 58 TC_00083 112.8.7 樓梯間 (回到自家門口) 47秒 0-10秒、14-19秒、22秒、35-45秒 日間、9時36分 59 TC_00089 112.8.7 室內 1分05秒 0-38秒、47-52秒 日間、10時03分 60 TC_00090 112.8.7 5樓門口 (含電梯內) 55秒 7-55秒 日間、10時16分 61 TC_00091 112.8.7 5樓門口 (含電梯內) 35秒 0-13秒 日間、10時17分 62 TC_00094 112.8.7 樓梯間 27秒 0-27秒 日間、10時18分 63 TC_00096 112.8.7 樓梯間 12秒 0-11秒 日間、10時20分 64 TC_00097 112.8.7 樓梯間 28秒 0-18秒、23-27秒 日間、10時20分 65 TC_00100 112.8.7 樓梯間 13秒 0-10秒 日間、10時23分 66 TC_00101 112.8.7 5樓門口 (含樓梯間) 44秒 9-28秒、40-44秒 日間、10時25分 67 TC_00106 112.8.9 窗外 2分42秒 3秒-2分06秒 晚間、21時00分 68 TC_00115 112.8.15 室內 1分35秒 2-13秒、20-59秒、1分07秒、1分11秒、1分14秒、1分16秒 1分19秒 日間、7時40分 69 TC_00121 112.8.16 室內 2分16秒 2-51秒、1分01秒、1分04秒、1分08秒、1分11秒-1分14秒、1分20秒、1分37秒-1分39秒、1分52秒 日間、17時41分 70 TC_00155 112.9.16 室內 43秒 7秒、9秒、15秒、17-18秒 夜間、23時28分 71 TC_00162 112.9.25 室內 52秒 3秒、7秒、11秒、22-23秒、27秒、30-34秒、40秒 晚間、19時09分 72 TC_00165 112.9.27 室內 57秒 19秒、24-25秒、34-36秒、39秒 日間、18時01分 73 TC_00166 112.9.27 室內 29秒 9-10秒、16秒、23-25秒、28-29秒 日間、18時02分 74 TC_00171 112.9.27 室內 3分17秒 2分24秒-2分28秒、2分31秒-2分38秒 日間、18時12分 75 TC_00177 112.9.27 室內 26秒 0-1秒、12-15秒 晚間、20時20分 76 TC_00190 112.10.1 室內 21秒 0-11秒、15-17秒、20秒 日間、17時10分 77 TC_00191 112.10.1 室內 2分01秒 0-53秒、1分00秒-1分45秒 日間、17時21分 78 TC_00196 112.10.11 樓梯間 47秒 1秒、9-15秒、22-27秒 日間、18時32分 79 TC_00202 112.10.15 室內 22秒 0-9秒 日間、13時04分 80 TC_00211 112.10.15 室內 20秒 2秒、6-13秒 日間、13時27分 81 TC_00213 112.10.15 室內 42秒 0-2秒、4-10秒、20-21秒 晚間、20時58分 82 TC_00214 112.10.16 自家門口/室內 1分45秒 4秒、10-11秒、15秒、23秒、42-45秒、55-57秒、1分08秒-1分10秒、1分22秒-1分23秒 日間、17時55分 83 IMG_8905 112.10.17 室內 2分14秒 0-39秒、43秒、47-48秒、1分01秒-1分12秒、1分20秒-1分32秒、1分35秒、1分39秒、1分44秒-1分45秒 日間、16時33分 84 TC_00225 112.10.18 室內 39秒 0-1秒、3-5秒、16-17秒 日間、7時34分 85 TC_00226 112.10.18 室內 59秒 23秒、36-37秒 日間、7時35分 86 TC_00268 112.11.1 室內 1分19秒 8-15秒、26-29秒、37-43秒、58秒 日間、18時46分 87 TC_00269(1) 112.11.1 室內 23秒 3秒 日間、18時47分 88 TC_00269 112.11.1 室內 23秒 3秒 日間、18時47分 89 TC_00270 112.11.1 室內 6分09秒 4秒 日間、18時54分 90 TC_00281 112.11.10 室內 6分14秒 11秒、21-22秒、52-55秒、2分41秒、3分13秒-3分23秒、3分30-3分37秒、3分59秒-4分1秒、4分6秒-4分7秒、4分16秒 日間、18時34分 91 TC_00286 112.11.16 室內/窗外 51秒 1-7秒、26秒、40秒 日間、18時27分 92 TC_00287 112.11.16 室內 1分56秒 2-3秒、11秒、15-18秒、35-39秒、1分9秒-1分17秒 日間、18時38分 93 TC_00288 112.11.16 室內 2分39秒 4-6秒、29-32秒、1分6秒-1分8秒、1分54秒-1分57秒、2分1秒 日間、18時41分 94 TC_00306(1) 112.12.17 室內 8秒 1-8秒 日間、13時51分 95 TC_00306 112.12.17 室內 8秒 1-8秒 日間、13時51分 96 TC_00307 112.12.17 室內 1分03秒 1秒、4-8秒、11-27秒、30秒、34-35秒、42秒 日間、13時51分 97 TC_00310 112.12.17 樓梯間 1分整 1-49秒、54秒 日間、13時54分 9-57秒側照樓上門口 98 TC_00329 113.2.9 室內 1分40秒 2-24秒 晚間、21時51分 99 TC_00333 113.2.9 室內 2分39秒 3-11秒、22秒、26秒、30秒、1分9秒-1分32秒 夜間、22時01分 100 TC_00335 113.2.9 樓梯間 2分26秒 2-30秒、41秒、48秒-1分7秒、1分16秒、1分22秒-1分38秒 夜間、22時43分 整段對著安全門口5樓 101 TC_00337 113.2.9 樓梯間 1分07秒 1-17秒、43秒-1分7秒 夜間、22時48分 整段對著安全門口5樓,1分0秒測分貝(最高69) 102 TC_00338 113.2.9 樓梯間 2分16秒 2秒-2分16秒 夜間、22時50分 整段對著安全門口5樓 103 TC_00339 113.2.9 樓梯間 2分28秒 2秒-1分58秒、2分17秒-2分25秒 夜間、22時52分 整段對著安全門口5樓 104 TC_00342 113.2.10 樓梯間 1分18秒 2秒-1分6秒 夜間、00時03分 整段對著安全門口(1分10秒照到5樓) 105 TC_00344 113.2.10 室內 49秒 1-38秒 夜間、00時13分 106 TC_00345 113.2.10 室內 43秒 1-33秒 夜間、00時15分 107 TC_00346 113.2.10 室內 36秒 1-31秒 夜間、00時16分 108 TC_00350-1 113.2.13 室內 28分36秒 27分22秒-55秒、28分1秒、6秒、12秒 夜間、10時07分 109 TC_00357 113.2.16 室內 29秒 2秒、5秒、7秒 日間、18時05分 110 TC_00361 113.2.17 室內 45秒 1-34秒 日間、7時46分 111 TC_00362 113.2.17 窗外 1分05秒 28-46秒、52秒、1分0秒 日間、7時47分 112 TC_00380 113.3.2 室內 1分18秒 1-45秒、54秒、1分1秒 日間、10時30分 113 TC_00381 113.3.2 室內/開關窗 49秒 1-25秒、33秒 日間、10時52分 關窗仍可聽到犬隻吠叫聲 114 TC_00385 113.3.5 室內 1分25秒 15秒、19秒、21秒 日間、18時27分 115 TC_00399 113.3.16 室內 1分35秒 31秒、54秒 夜間、22時11分 116 TC_00400 113.3.17 樓梯間 32秒 1-2秒、9秒、12秒 夜間、00時34分 117 TC_00402 113.3.31 室內 1分30秒 1-2秒、13秒、21秒、33秒、39秒-1分、1分10秒 日間、18時48分 118 TC_00417 113.4.20 室內 2分03秒 2秒、7秒、24-38秒、48秒、55秒、59秒 日間、8時47分 119 TC_00418 113.4.20 室內(開窗) 1分28秒 1-2秒、8秒、11秒、23秒、1分7秒-22秒 日間、8時50分 120 TC_00419 113.4.20 窗外 1分31秒 7秒、15秒、39-43秒 日間、8時51分 121 TC_00420 113.4.20 樓梯間 2分05秒 18秒、1分5秒-25秒 日間、8時55分 安全門口 122 TC_00421 113.4.20 樓梯間 3分05秒 1分23-25秒、1分36秒、1分48-58秒 日間、8時58分 樓梯間,2分32秒拍到4-2門牌 123 TC_00424 113.4.20 室內/樓梯間 1分29秒 1秒-1分9秒、1分17秒 日間、9時21分 樓梯間,1分24秒拍到4-2門牌 124 TC_00442 113.5.21 室內(開窗) 樓梯間 3分38秒 4-45秒、55秒-3分37秒 日間、7時51分 室內到樓梯間,3分18秒拍到4樓 125 TC_00443 113.5.21 室內/窗外 53秒 1-31秒 日間、7時54分 126 00000000(音樂聲) 114.10.13 室外 1分7秒 音樂聲,影片時間00:26起 夜間/21:58 127 00000000(音樂聲) 114.10.17 室內 4分59秒 重低音聲,影片時間00:50起 夜間/22:52 128 00000000-0 114.10.29 室外 0分56秒 犬吠聲,影片時間00:00、00:15、00:30~00:40、00:47) 日間/09:51 129 00000000-0 114.10.29 室內 2分26秒 犬吠聲,影片時間00:00~00:54、01:31~01:38 日間/09:42 130 00000000-0 114.10.29 室外 0分32秒 犬吠聲,影片時間00:08、00:16~00:19 日間/09:50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