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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博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家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2,803元(計算式:570,000元+自112年11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2年12月7日止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2,803元=572,8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