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863號原 告 蔡馥芬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郁萱律師蘇端雅律師廖懿涵律師被 告 許瑞蘭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A02為夫妻,被告明知A02為有配偶之人,竟自民國111年12月起至112年11月止,與A02間傳送如情侶互相問候、鬥嘴、耍性子之親暱訊息,甚討論如何與原告離婚,並自112年12月5日起至同月9日止,與A02同居在家,兩人上開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夫妻為相互獨立存在之個體,並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他方意志之權利,是夫妻間不會產生配偶權之概念,原告自無配偶權遭侵害之可能。復原告所提之系爭對話紀錄、A02手機定位畫面截圖,未經A02同意以違法方式取得,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系爭對話紀錄中伊僅單純關心A02之婚姻狀況,亦因處理與A02之合夥公司事務過於繁忙而尋求安慰與支持,始表示要抱抱,並未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又A02手機定位雖顯示在伊住家附近,但A02有兩支手機,且現今變換手機定位之程式多有所在,僅憑定位無法證明A02自112年12月5日起至同月9日止均待在伊家中過夜。末原告與A02討論離婚事宜已超過10年,兩人之關係早已生變,伊未侵害原告配偶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於86年12月20日與A02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

㈡被告於91、92年間與A02認識,並於當時即知悉A02為有配偶之人。

㈢被告與A02於111年12月起至112年11月止有如附表所示之對話(下稱系爭對話)。

㈣被告112年12月間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00巷0號12樓。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所提出系爭對話紀錄及A02手機定位畫面截圖,有無證據

能力?⒈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

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再按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不易舉證,應自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加以衡量其違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如對隱私權之保護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及比例原則,應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92號裁判要旨參照)。故衡諸一般社會現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行為多以甚為隱匿,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為不利,當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取得之證據是否予以排除,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定,如證據之取得方式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審理對象亦僅限於夫妻雙方,兼或及於與之為相姦行為之第三人,就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⒉經查,證人即A02之子A01證稱:伊當時位於美國之住所,發

現一直有訊息傳送至A02手機內,因為全家3C產品都是共同使用,家人彼此都互相知道密碼,伊就將系爭對話記錄從A02之手機內複製出來,並將其拿給原告看。又全家都是拿蘋果手機,透過該品牌手機所內建之尋找遺失手機功能,可以看到彼此的定位。原告所提出之定位畫面截圖,是伊於臺灣半夜時間,觀察A02手機定位位置時所為之畫面截圖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A01雖同時為原告及A02之子,然其應無破壞自己家庭完整性,而冒偽證罪虛偽證述之動機,堪信其所言具有可信性。依其證述可知,A01係發現A02與被告密集地傳送訊息,因而產生懷疑因此觀覽A02手機,發現系爭對話紀錄後,遂將其複製交給原告,再將其所擷取之A02手機定位畫面截圖提供予原告。是A01取得系爭對話紀錄、A02手機定位位置固未經A02之同意,然考量A01之家人間本就互相知道電子產品之密碼,且A01因好奇察看A02手機之對話紀錄,始無意間發現系爭對話紀錄,再以手機內建之功能查看A02手機之定位位置,尚與不法竊錄或植入軟體即時轉傳、監控等嚴重侵害人性尊嚴,或以其他施加不法腕力之方式、嚴重侵害A02隱私之方式而取得迥異,且此類夫妻違反忠誠義務行為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取得本極困難,上開證據於此類案件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與必要性,原告確有使用上開證據維護其身分法益之訴訟權益,並促進法院發現真實,所涉及亦僅有夫妻另一方及外遇對象即被告,經利益權衡後,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㈡被告有無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之行為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間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則為確保上開目的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即配偶權。而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倘其情節重大,行為人即應依上開規定對被害人負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

⒉經查,原告於86年12月20日與A02結婚,被告於91、92年間認

識A02時,即知悉A02已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㈡),是被告明知A02為有配偶之人。又觀諸系爭對話內容,被告曾稱自己是「小三」即意為介入別人婚姻家庭之第三者(見附表編號28、29所示對話),且依被告與A02下列對話,被告稱:「你不帶我出席這樣的公眾場合 事實上就是因為 你打心裡面也是認為 我的身分上不了台面.....唯一能夠解決的辦法是 你趕快把你的婚姻狀態釐清」,A02答:「知道了」(見附表編號2所示對話)、被告「除了這個以外 你剛剛還提到有說要給她一些股份? 那價值就遠超過我的估算 如果你離個婚要損失2~3億 那不如就讓法院判好了」、「你現在會想給她那麼多錢 那是因為你在台灣都還沒有置產買房 台灣的公司你也沒有投資什麼大筆的錢在裡面 你把那麼多錢給了她 你還會有閑錢來照顧我嗎?」(見附表編號11所示對話)、被告:「對你而言 離婚沒有實質上的意義 所以離婚不離婚對你沒所謂 可是對我卻有很大的所謂」,A02:「我當然希望分開會好」,被告:「這一句話說得不清不楚 我不明白你要表示的是什麼」,A02:

「當然是離婚」。被告:「你口頭上都講離婚 行動上都沒有在做離婚的動作 至於你心裡在想什麼⋯⋯這個我實在不得而知 當你的孩子嘴巴上講的跟實際的動作不一樣的時候 你認為當父母的會怎麼樣想? 我認為這個是在敷衍了事」,A

02:「我只想衝擊小一點」,被告「現在還不行嗎 再拖下去她就不簽了」,A02:「大約都可以了」,被告「那你就回來叫律師寫離婚協議呀 才好讓她簽啊 再拖下去她就不簽了」(見附表編號26所示對話)、被告:「你不是要跟她離婚 還全家一起到別人家去作客」, A02:「我不會覺得如何」,被告:「可是你這樣子姓蔡的會覺得你沒有認真要跟她離婚」,A02:「不會」(見附表編號32所示對話)。由前內容,被告多次為自己身分不明要求A02離婚,並干涉A02財產分配,此與其自稱插足他人婚姻第三者,為擺脫此身分而要求外遇者採取行動,予以正名之情形,不謀而合,顯現兩人間應有不正常男女之交往關係;並參以被告與A02尚有下列對話,被告:「你沒有陪我過生日」, A02表示「農曆過年就回去了」(見附表編號1所示對話)、被告:「要確定姓蔡的沒有在你的床上啦」,A02:「沒有啦」(見附表編號3所示對話)、被告:「每次只要你一回美國 就開始搞失蹤 你知道你失聯多久了嗎」(見附表編號4所示對話)、被告:「我也需要一個寵溺我的男人 我真的累了 需要有肩膀靠著」、「這是我的時間 你不可以打電話給別人」、「情人節我又是一個人過」、「想跟你說說話 再睡覺」(見附表編號5、6、7、33所示對話)、被告:「要抱抱 不然睡不著」,A02:「好啦,趕快去睡了」,被告:「就說要抱抱啦」(見附表編號14所示對話),A02:「去睡」,被告:「要抱抱」(見附表編號18所示對話)、被告:「在家裡我也不能跟你講電話 因為你怕她又不高興」,A02:「應該可以 去睡覺吧,我還是愛你的,雖然你變得比以前胖」(見附表編號26所示對話)、A02「Awake? 」,被告「我睡到現在 我想聽你的聲音」,A02「等等」(見附表編號34所示對話),該等對話客觀上與一般情侶間之互訴情愫、撒嬌無異,A02亦未加以拒絕或制止,益徵兩人應達男女交往之親密程度,已超逾一般男女往來之分際,是原告主張被告與A02不當交往,自屬有據。

⒊又查,手機為重要之貼身物品,隨身攜帶為常態,個人手機

定位位置已足代表該人身處何處,而A02自112年12月5日起至同月9日止均在臺灣,其上開期間深夜時間之手機定位地點,均顯示在同一個定位位置,且該定位位置為被告住家附近乙節,有A02上開時期手機定位畫面截圖及被告住處之google地圖截圖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133至141頁、本院卷第219頁),佐以證人陳伯霖證稱:伊與A02之前在臺灣有共同居住的地方,但在108年該住處即無法居住,若伊回臺灣的話會住在伊外婆家,伊不知道A02回臺灣住在哪裡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可知A02在臺灣已無自己之住處;上開定位地點距離A02父母之住處,走路距離約300公尺,與定位位置較被告處所尚有一段距離,有A02父母住處之google地圖截圖可佐(見本院卷第217頁),亦可排除其居住在該處之可能,復參以被告與A02有前開交往關係,是原告主張:A02自112年12月5日起至同月9日止均於被告家中過夜等語,尚屬可信。

⒋被告雖抗辯,A02有兩支手機,且現今變換手機定位之程式多

有所在等語。證人A02亦證稱:伊有三部手機,臺灣、印尼、美國各有一部,臺灣及美國手機均為蘋果手機並會隨身攜帶。伊不確定於112年12月5日至同月9日間是身處臺灣還是美國,且伊只有在很久以前去被告家吃過一次飯,伊上開期間並未待在被告家中,伊對被告沒興趣,怎麼會跑去被告家裡。伊猜測應該是伊將美國手機放在臺灣公司忘記帶走了,被告就幫忙把手機拿走,並協助留意手機訊息,再轉告伊,伊上開期間可能攜父母至宜蘭、台東、花蓮遊玩,所以未及時將手機從被告處取回等語(見本院卷第113至114、116頁)。然如原告主張屬實,證人A02即為與被告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人,故其本身為利害關係人,立場難期中立,且手機為重要之個人物品,具有高度隱私性,被告可為A02保管手機,並可知悉螢幕密碼查看其內訊息,更可見兩人關係非一般。

⒌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被告於原告與A02婚姻關係存續中已有

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普通朋友關係,足以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已對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造成侵害,屬情節重大。被告另辯稱:夫妻間無配偶權之概念,原告自無配偶權遭侵害之可能等語。惟夫妻間具有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即配偶權,已如前述,是被告上開抗辯,尚非可採。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⒍被告末辯稱原告與A02之婚姻關係早已不睦等語,然原告與其

配偶婚姻關係未經合法終止前,客觀上無法排除仍有重修舊好之可能,自不得容任第三方可藉詞介入而與其中一方另為交往,而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不可採。

㈢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數額以多少為適當?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被告與A02有非正當男女交往關係,傳送親密訊息之時間長達1年,並曾同住於被告住處達5日,原告精神上勢難免於痛苦,是其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又原告碩士畢業,開立補習班,年收入約18萬元,名下無財產;被告大學畢業,擔任公司合夥股東,月收約4萬5,000元,名下有數筆不動產、汽車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審訴卷第161、179頁),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證物袋)附卷可稽,兼衡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家庭狀況、經濟狀況、社會地位,被告侵害之手段、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以15萬元為適當。原告於此範圍之請求,自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並非適當,不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22日(見審訴卷第15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其敗訴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附表 編號 LINE訊息時間(西元) 對話內容 1 2022/12/9 06:03 PM A02「12/23回」 06:04 PM 被告「你是不是也想要陪你的小孩子過節」 06:05 PM 被告「這一天是我的生日」 06:05 PM 被告「你沒有陪我過生日」 06:05 PM 被告「可是你陪姓蔡的過生日」 06:06 PM A02「……」 06:12 PM 被告「"你陪姓蔡的過生日 陪家人過聖誕節 過年的時候陪你爸媽 那你 什麼時候陪我?"」 06:15 PM 被告「"今天我送貨給9樓的老闆 他就莫名其妙提到 他認識了一對在一起12年的⋯沒結婚 前陣子一個他的朋友 跟別人在一起八九年了 ⋯分手💔 ⋯⋯⋯~⋯⋯⋯~⋯⋯⋯ 總而言之 他告訴我 在一起久了 都不會結婚啦 不會結婚 到後來就分手了"」 06:27 PM 被告「"我本來以為 你不會趕在聖誕節的時候回去 我以為你會等大家過完聖誕節才回去 你在23號回去 就是跟別人一起擠飛機 趕著回去過節啊 那不就是除夕夜 大家趕著回去過節一樣的意思嗎?"」 06:28 PM 被告「"你昨天明明說 聖誕節的時候飛機會很擠為什麼你要跟人家擠飛機?"」 06:28 PM A02「機票特貴」 06:29 PM 被告「對啊」 06:29 PM 被告「為什麼你要這個時候回去」 06:29 PM A02「大約多700」 06:29 PM 被告「不就是要回去跟他們過節嗎」 06:30 PM A02「不是」 06:30 PM 被告「什麼東西不是」 06:30 PM A02「另一點是到這中午12十二時」 06:30 PM 被告「不然就是你錢太多了」 06:30 PM A02「Can I talk to u later」 06:30 PM A02「Abt to go out for tuna pick up」 06:31 PM 被告「反正我抗議也無效」 06:41 PM 被告「"我一直在想 為什麼9樓的老闆會莫名其妙跟我說這樣的話"」 06:41 PM 被告「我覺得 他應該是知道我跟你的關係」 06:45 PM 被告「"換作我如果有一個朋友 那個朋友狀況跟我一樣 我想 我也是會跟她這樣說吧 勸她不要等了"」 06:46 PM 被告「"9樓的老闆早上提到 她那個朋友從25歲 跟人家交往到32歲 結果分手 青春都沒了⋯"」 06:48 PM A02「☎ Call time 0:45」 06:48 PM A02「農曆過年就回去了」 06:51 PM 被告「農曆過年回來也不是陪我」 06:51 PM 被告「沒用」 2 2022/12/17 04:41 AM 被告「"你不帶我出席這樣的公眾場合 事實上就是因為 你打心裡面也是認為 我的身分上不了台面而你不想面對你帶我出席之後 其他人的眼光跟詢問 相同的 我以這樣子的身分去拜訪客戶 你認為 這些客戶會用什麼眼光看我?"」 04:42 AM 被告「"但很現實的是 這個社會的眼光就是這樣 唯一能夠解決的辦法是 你趕快把你的婚姻狀態釐清"」 04:42 AM 被告「"合法的釐清"」 10:55 AM A02「知道了」 3 2022/12/24 09:45 PM A02「☎ Call time 1:21:47」 09:45 PM 被告「怎麼就掛電話了呢」 09:46 PM 被告「要確定姓蔡的沒有在你的床上啦」 10:04 PM A02「沒有啦」 10:04 PM A02「Taro也沒有上來」 4 2022/12/28 03:35 AM 被告「你什麼時候也帶我去看看這個世界」 08:48 AM 被告「這是我大學同學的貼文」 08:48 AM 被告「我也好想跟著你到處出去玩」 08:50 AM A02「怎麼用詞跟我那個不良的姐姐很像」 08:58 AM 被告「你下次回來帶我去這邊吃」 08:58 AM 被告「[Photo]」 08:58 AM 被告「[Photo]」 08:58 AM 被告「聽說很好吃」 09:36 AM A02「我吃過」 09:36 AM A02「尚可」 10:15 AM 被告「☎ Call time 1:17」 06:25 PM 被告「我要問你」 06:25 PM 被告「unsent a message.」 06:26 PM 被告「unsent a message.」 06:27 PM 被告「你在睡覺嗎?」 06:27 PM 被告「[Sticker]」 07:33 PM 被告「☎ Missed call」 11:53 PM 被告「也不回我」 11:53 PM 被告「"每次只要你一回美國 就開始搞失蹤"」 2022/12/29 12:00 AM 被告「"你知道你失聯多久了嗎⋯⋯"」 5 2023/01/01 11:00 AM 被告「"你今天說 你對我很好⋯ 我們有多久沒有去走走看看了? 我們有多久沒有在外面一起用餐了? 我有多久沒有好好休息了? 我連確診都還在工作"」 11:34 AM A02「我知道」 11:34 AM A02「你辛苦了」 11:39 AM 被告「然後呢?」 11:39 AM A02「帶你去吃喝玩樂」 11:39 AM A02「[Sticker]」 11:41 AM 被告「"Where ? When ? How ?"」 11:42 AM A02「Anytime when u ask me」 11:42 AM A02「By car」 11:42 AM A02「When I were at Taiwan」 6 2023/01/02 09:18 AM 被告「我也需要一個寵溺我的男人」 09:19 AM 被告「我真的累了 需要有肩膀靠著」 7 2023/01/03 05:55 AM 被告「這是我的時間」 05:55 AM 被告「你不可以打電話給別人」 8 2023/01/08 06:14 AM 被告「"我一定要減肥才行⋯⋯ 我不想要穿婚紗的時候看起來肥肥的"」 9 2023/01/09 10:02 PM A02「Shower fist」 10:02 PM A02「Call u later」 10 2023/01/10 05:01 PM 被告「☎ Missed call」 05:01 PM 被告「[Sticker]」 05:03 PM 被告「☎ Missed call」 05:03 PM 被告「[Sticker]」 05:03 PM 被告「到底跟誰在講話」 05:03 PM 被告「"不是都跟你說我正要下樓 到車上要打給你嗎?"」 05:03 PM 被告「連這兩三分鐘的時間都不等我」 05:03 PM 被告「[Sticker]」 05:04 PM A02「Wait」 05:04 PM 被告「我等一下到公司就要忙」 05:04 PM 被告「你回到家又不敢跟我說話」 11 2023/01/15 05:44 PM 被告「"20萬美金是6,00萬台幣 30萬美金是900萬台幣耶"」 05:51 PM 被告「"你要給她這麼多錢? 不是打算總共給她五、六千萬再加上1棟美國的房子嗎? 這樣加起來市值也上億 你要不要先用以上的條件跟她談啊? 真的談不攏 再問她到底要多少 如果照著你剛剛跟我說的條件 假設她再活25年 就是等於你要給她一億五千萬~二億二千五百萬 這還不包含房子喔 請你不要逼我詛咒她早一點死掉⋯⋯"」 05:55 PM 被告「"除了這個以外 你剛剛還提到有說要給她一些股份? 那價值就遠超過我的估算 如果你離個婚要損失2~3億 那不如就讓法院判好了"」 05:58 PM 被告「"究竟她離開美國的時間也有五~六年 這五到六年你賺得錢她分不到 所以你乾脆讓法院判就好了"」 06:02 PM 被告「"你為什麼不先問她看看 她要什麼?她總共要你多少錢?"」 06:05 PM 被告「"曾經在電視上看過一個案例 離婚的時候太太要先生30%的資產 請問 你打算給她的 到底佔了你百分之多少的資產呢?"」 06:06 PM 被告「unsent a message.」 06:07 PM 被告「[Photo]」 06:07 PM 被告「"就算是張清芳離婚的時候也只是拿走了不到10分之一"」 06:35 PM 被告「[Photo]」 06:35 PM 被告「這一道菜看起來好好吃喔」 06:35 PM 被告「應該是咕咾肉」 06:36 PM 被告「糖醋咕咾肉」 06:42 PM A02「好吃」 07:07 PM 被告「"你現在會想給她那麼多錢 那是因為你在台灣都還沒有置產買房 台灣的公司你也沒有投資什麼大筆的錢在裡面 你把那麼多錢給了她 你還會有閑錢來照顧我嗎?"」 07:09 PM 被告「"你常常都說 錢給我像死水一樣 動都不會動 請問你那麼多錢給她??? 錢 會動⋯會不見"」 12 2023/01/30 02:35 AM 被告「"不管我喜歡誰 我就是不喜歡我的男人載別的女人出去"」 02:35 AM 被告「就這麼簡單」 13 2023/02/06 10:38 AM 被告「情人節我又是一個人過」 14 2023/02/07 10:44 AM 被告「要抱抱 不然睡不著」 10:44 AM A02「不是,你需要知道的東西」 10:44 AM 被告「???」 10:45 AM A02「車子你不需要知道」 10:45 AM 被告「只是傳給你看而已啦」 10:45 AM A02「好啦,趕快去睡了」 10:45 AM 被告「就說要抱抱啦」 15 2023/02/10 07:02 AM A02「有關英瑛坐車之事因考慮太多未做果斷處置造成困擾請您息怒,即日起會依您交代指示落實執行。」 16 2023/02/13 04:31 PM 被告「是誰在你身邊啊?」 04:31 PM 被告「現在是下午4:30⋯⋯」 04:31 PM 被告「又不會有人吃飯」 04:31 PM A02「現在不方便」 04:32 PM 被告「為什麼」 04:32 PM A02「在煑飯」 04:32 PM 被告「[Sticker]」 08:18 PM A02「☎ Call time 4:05」 08:26 PM A02「我電話打不出去」 08:27 PM 被告「☎ Missed call」 08:28 PM 被告「☎ Missed call」 08:32 PM 被告「到底在跟誰說話⋯」 08:33 PM 被告「哪裡有電話打不出去」 08:37 PM A02「☎ Call time 3:53」 08:44 PM 被告「你回到家之後打電話給我」 08:44 PM 被告「[Sticker]」 09:54 PM A02「☎ Call time 22:29」 17 2023/02/18 06:06 PM 被告「我也想跟你出去吃飯飯」 06:06 PM A02「[Sticker]」 06:07 PM 被告「可是你回台灣 都把大部分的時間 給了你爸爸媽媽和明慶」 18 2023/02/19 09:33 AM 被告「我要睡覺了💤」 09:33 AM 被告「[Sticker]」 09:33 AM 被告「還想要抱抱」 09:34 AM A02「[Sticker]」 09:34 AM 被告「你現在可以接電話嗎?」 09:34 AM A02「☎ Call time 0:16」 09:35 AM 被告「你不能說話 對不對」 09:35 AM A02「N」 09:35 AM 被告「我先乖乖睡了」 09:35 AM A02「Ok」 09:36 AM 被告「明天要拉一整天的肚子」 09:36 AM 被告「[Sticker]」 09:36 AM 被告「[Sticker]」 09:36 AM A02「加油」 09:36 AM A02「拉多一點」 09:36 AM 被告「笑不出來」 09:37 AM 被告「[Sticker]」 09:37 AM A02「去睡」 09:37 AM 被告「要抱抱」 19 2023/02/24 06:49 AM 被告「☎ Missed call」 06:49 AM 被告「怎麼會是在跟別人說話」 06:49 AM 被告「沒有打給我」 06:50 AM 被告「☎ Missed call」 06:51 AM 被告「真的很奇怪耶」 06:51 AM 被告「"你又不是不知道 你只有在開車的時候可以好好跟我說話"」 06:51 AM 被告「"在公司你也沒辦法跟我說 回家你也沒辦法跟我說 你下班的時候我就在睡覺了"」 06:52 AM 被告「"請問⋯ 你現在在跟別人說話 那你什麼時候要跟我說話?"」 06:52 AM 被告「你到底在跟誰說話?」 20 2023/02/28 06:03 AM 被告「我告訴你 我生氣了」 06:03 AM 被告「我不知道你在跟誰說話」 06:04 AM 被告「打給你 都沒有接電話」 06:04 AM 被告「☎ Missed call」 06:05 AM 被告「已經講20分鐘了」 21 2023/03/06 08:32 AM 被告「"你睡著? 還是醒著?"」 10:04 AM A02「Just awake」 10:05 AM 被告「我很想你」 22 2023/03/07 09:37 AM 被告「"剛剛我有聽到你說:這是我兒子 你昨天有看到他吧? 我想 不知道你什麼時候會當著我的面跟你朋友說:這是我老婆 ⋯⋯你~~⋯"」 23 2023/03/08 10:30 PM A02「☎ Call time 1:10」 10:49 PM A02「☎ Canceled call」 10:57 PM A02「☎ Call time 7:25」 11:14 PM 被告「☎ Missed call」 11:14 PM 被告「你又在跟誰說話了」 11:14 PM 被告「[Sticker]」 11:15 PM 被告「"到處跟別人說話 就是跟我很少說話"」 24 2023/03/19 10:48 AM 被告「不是在房間嗎」 10:48 AM 被告「怎麼又不方便說話了呢⋯⋯」 10:49 AM 被告「實在是很討厭這樣」 25 2023/03/21 11:51 PM 被告「你怎麼沒有打電話給我」 11:51 PM 被告「Line根本沒響」 11:51 PM 被告「"怎麼這樣啦⋯⋯ 要睡了才通知我"」 26 2023/03/22 10:25 AM 被告「"你現在都跟姓蔡的住在一起 你知道我整個人都快得憂鬱症了嗎?我非常的焦慮 我只是沒有跟你說 因為我不想讓你覺得有壓力 我懷疑她回去 到後來確認她回去 這樣子也一年多了 你知道我這一年多 我有多焦慮嗎? 我擔心 害怕 我也沒能好好睡這些我都沒告訴你 我已經撐不下去 到臨界點了"」 10:25 AM A02「我沒有你想的那樣」 10:25 AM A02「不要想那麼多」 10:26 AM 被告「你自己想看看拖了多久⋯」 10:27 AM 被告「拖了這麼久你認為我會怎麼想」 10:27 AM A02「不能這樣說,我也是一堆事情」 10:28 AM 被告「"拖了這麼久 我承受多大的壓力"」 10:28 AM A02「是有點久,但有些事真的沒有辦法一起處理」 10:28 AM 被告「"你現在還跟她住在一起 我壓力更大"」 10:29 AM 被告「"現在就已經可以處理 但是你不願意處理"」 10:29 AM A02「比如不良和她們一起說,會累死我」 10:29 AM 被告「一直拖」 10:32 AM 被告「"最重要的是你的態度 你態度變了 似乎她曾經加諸在我身上的毁謗 都是我應該承受的"」 10:32 AM 被告「"我很痛 但是你卻不痛不癢"」 10:33 AM A02「我知道有些久,但我沒有改變態度啊」 10:33 AM A02「我會在提的」 10:34 AM 被告「"這個已經不是你提不提的問題 是你一拖久 她就不會簽"」 10:34 AM 被告「看來你是不會在意她簽不簽」 10:35 AM A02「之前是小孩,過來是不良,事情也是多」 10:35 AM 被告「對你而言 離婚沒有實質上的意義」 10:35 AM 被告「所以離婚不離婚對你沒所謂」 10:35 AM 被告「可是對我卻有很大的所謂」 10:35 AM A02「我當然希望分開會好」 10:35 AM 被告「"這一句話說得不清不楚 我不明白你要表示的是什麼"」 10:36 AM A02「當然是離婚」 10:36 AM 被告「"你口頭上都講離婚 行動上都沒有在做離婚的動作 至於你心裡在想什麼⋯⋯這個我實在不得而知"」 10:37 AM 被告「"當你的孩子嘴巴上講的跟實際的動作不一樣的時候 你認為當父母的會怎麼樣想?"」 10:37 AM 被告「我認為這個是在敷衍了事」 10:37 AM A02「我只想"衝擊小一點」 10:37 AM 被告「現在還不行嗎」 10:38 AM 被告「再拖下去她就不簽了」 10:38 AM A02「大約都可以了」 10:38 AM 被告「"那你就回來叫律師寫離婚協議呀 才好讓她簽啊"」 10:39 AM 被告「再拖下去她就不簽了」 10:39 AM A02「我今天會在說一次」 10:39 AM 被告「你不知道有些人就是死活不簽嗎」 10:39 AM A02「去睡」 10:39 AM 被告「沒辦法睡」 10:39 AM 被告「我就是因為這樣都沒辦法睡」 10:39 AM A02「她應不會這樣不簽」 10:40 AM 被告「"你這樣回答 我真不曉得是該哭?還是該笑?"」 10:40 AM 被告「"哭我的悲哀 笑你的天真"」 10:41 AM 被告「你知道我對事情的判斷不會有錯的」 10:41 AM A02「有些你不一定是對的」 10:41 AM 被告「起碼比你對多一些」 10:42 AM A02「給她的生活方式不變,只是離婚而已」 10:42 AM 被告「我們理解的是不同的層面的人性」 10:42 AM 被告「"對她而言 生活方式不變 為什麼要離婚?"」 10:43 AM A02「我不想她在管我」 10:43 AM 被告「可是她想啊」 10:43 AM A02「沒辦法👐」 10:43 AM 被告「她想不離婚」 10:44 AM 被告「她不想離婚」 10:44 AM A02「今天談完在說」 10:45 AM 被告「"你確定你有辦法找到時間談嗎?孩子在的時候不談 要你另外找她談 你說怕她又吵起來"」 10:46 AM 被告「"在家裡我也不能跟你講電話 因為你怕她又不高興"」 10:46 AM A02「應該可以」 11:02 AM A02「去睡覺吧,我還是愛你的,雖然你變得比以前胖」 27 2023/04/14 04:03 AM 被告「你還好嗎?」 04:04 AM 被告「"19個小時沒有你的訊息⋯⋯ 我很擔心耶"」 06:15 AM A02「☎ Call time 30:52」 28 2023/04/27 03:54 AM 被告「"照著你的意思讓她回去了 可是你有沒有想過她看見姓蔡的之後的反應? 這就分明讓她親眼看見你的太太 而我就是小三"」 03:54 AM 被告「你從來沒有在乎過別人怎麼看我⋯」 03:55 AM 被告「"連周達上今天都撥了兩通電話給我 要我避開她們"」 03:56 AM 被告「在任何人的眼裡 我就是得躲著他們」 29 2023/05/11 11:10 PM 被告「"你的小孩如果知道我跟設計師是有熟的 他們會不會又跑過去說我是小三 如果在你家,他們是可以把設計師趕出來 不讓你翻修的喔 而且在你家 他們是可以把我趕出來的"」 30 2023/05/12 06:40 AM 被告「"我想要求你趁這一次的機會 讓你的兩個小孩子知道回台灣就是什麼資源都不給 沒有車沒有錢 你這裡也不會提供給他住所 你不需要提供他們資源,然後讓他們來揍我 你提供給他們資源,那就是助紂為虐 換句話說,就是你助長他們的氣焰來欺負我"」 31 2023/05/13 08:24 PM 被告「其實你的小孩子已經做選擇了」 08:24 PM 被告「他們選擇跟你對立」 08:25 PM A02「沒有關係」 08:25 PM A02「對我沒有不好」 08:28 PM 被告「只是很心疼你」 08:28 PM A02「不會」 08:29 PM A02「什麼事都要挺住」 08:42 PM 被告「"我心疼你的是 你是一個非常照顧孩子感受的人 你不想讓你的孩子對父母雙方有怨恨,所以你選擇閉嘴 可是閉嘴的結果卻讓姓蔡的有機會狠狠的對你插刀 枉費你那四、五年期間單獨照顧小孩的無怨無悔和用心良苦 姓蔡的這幾年來的作為 讓你的小孩子成為了充滿仇恨的小孩 已經到了是非不分的地步 我只能很感嘆 這真的是對她最大的報應 不論是誰都希望自己的小孩子思想純正 陽光善良 都不希望孩子的想法暗黑仇恨 不捨的是 這間接也報復到了你身上"」 32 2023/05/20 08:20 PM 被告「你現在在哪裡呢?」 08:20 PM A02「朋友家」 08:20 PM 被告「跟你的孩子一起嗎」 08:21 PM 被告「[Sticker]」 08:21 PM A02「對」 08:21 PM A02「Party queen is here」 08:21 PM 被告「和姓蔡的一起嗎?」 08:22 PM A02「N」 08:22 PM 被告「嗯?」 08:22 PM A02「She is here」 08:22 PM 被告「你不是要跟她離婚」 08:22 PM 被告「還全家一起到別人家去作客」 08:23 PM A02「我不會覺得如何」 08:23 PM 被告「可是你這樣子姓蔡的會覺得你沒有認真要跟她離婚」 08:24 PM A02「不會」 08:24 PM 被告「"兩個人關係已經很僵了 怎麼還會同時到別人家做客"」 08:25 PM A02「不會很僵,只是條件而已」 08:25 PM 被告「你這樣子的行為會被解釋成你們是一家人,我就是第三者」 08:25 PM 被告「難怪你兒子死活都要把我弄死」 08:25 PM A02「Party queen already feel why I still married with her? 」 08:26 PM 被告「"在我沒有嫁給你之前 你兒子把我弄死那就成了"」 08:26 PM A02「[Sticker]」 08:26 PM 被告「這就是他們現在想的啊」 08:27 PM 被告「"只要你沒娶我 我只要一死掉 他的媽媽都有機會"」 08:29 PM 被告「"Party queen 是你的親戚 你把要離婚的對象,帶去跟你的親戚聚餐 這種行徑真的好奇怪"」 08:29 PM A02「……」 08:30 PM A02「She thought I should get devoice 」 08:30 PM 被告「But you didn’t」 08:31 PM 被告「Why you didn’t ?」 08:31 PM A02「Haha, I know」 08:31 PM 被告「他們會認為你們和好了」 08:31 PM 被告「姓蔡的也會認為你和她和好了」 08:32 PM 被告「有一些社交行為,你是不是不懂是什麼意思?」 08:33 PM A02「不會有機會」 08:33 PM A02「沒有和好的機會」 08:33 PM 被告「"夫妻雙方出席男方親戚朋友的聚餐 那是會被解讀成你們夫妻雙方感情和睦"」 08:33 PM 被告「我講的是別人的解讀」 08:33 PM A02「不是這樣的」 08:33 PM 被告「我講的是正常人的解讀」 08:33 PM 被告「除非你們兩個出去都給彼此臉色看」 08:33 PM A02「I don’t care how others feel」 08:33 PM 被告「那麼才會被解讀成你們情感有摩擦」 08:34 PM 被告「那不然 為什麼你不讓我出席明慶的員工出現的場合?」 08:34 PM A02「以後會」 08:35 PM 被告「因為你怕社會解讀成我跟你感情和睦」 08:36 PM 被告「"孩子想的是 我爸爸和媽媽也是可以一同出席聚餐 爸爸跟媽媽起碼維持一個表面的婚姻沒問題"」 08:36 PM 被告「只要我死了 所有的問題就解決了」 08:36 PM A02「也不是這樣」 08:36 PM 被告「他們就是這麼想」 08:37 PM A02「他們只是恨」 08:37 PM 被告「不是這樣」 08:37 PM 被告「他們要我死」 08:37 PM 被告「你的兒子跟女兒口口聲聲要我消失」 08:37 PM 被告「"我聽得清清楚楚 他們一遍又一遍地大聲地喊要我消失"」 08:37 PM A02「哎」 08:38 PM 被告「我消失了,他們才會放過我」 08:39 PM 被告「我告訴你」 08:39 PM 被告「我現在非常憤怒」 08:40 PM A02「我晚一點打電話給妳」 09:36 PM 被告「你這樣子法官不會判離婚的」 09:37 PM A02「[Sticker]」 09:37 PM 被告「"只要有任何人出示你跟他在一起出席聚餐的照片 法官就不會判離"」 09:37 PM A02「但我想離」 09:37 PM A02「沒有照片」 09:37 PM 被告「你這樣子法官不會判離婚」 09:37 PM 被告「她可以偷拍,你兒子也可以拍」 09:38 PM 被告「證明你跟他沒有感情不OK」 09:38 PM 被告「而且都有證人」 09:38 PM A02「知道了」 09:38 PM 被告「你想離婚離不成」 09:38 PM 被告「因為法官不會判的」 09:41 PM 被告「https://www.commonhealth.com.tw/article/87716」 09:42 PM 被告「"你跟她還可以一起出席親戚朋友聚餐 絕對不構成法官判離婚的條件" 09:44 PM A02「下次不會了」 09:57 PM 被告「你沒有下次的機會了」 09:58 PM 被告「"她只需要其中任何在場的一個人出來作證 法院就不會判離"」 09:59 PM 被告「unsent a message.」 10:00 PM 被告「"你必須要跟她形同陌路 或者爭吵 這才會構成法官判離的條件 但是你並沒有"」 10:00 PM 被告「只要你兒子出來作證就可以了」 10:01 PM A02「常吵」 10:01 PM A02「只是我比較cool」 10:01 PM 被告「法官不管這些」 10:01 PM 被告「 "你在那邊吃的很高興"」 10:02 PM 被告「你到時候看看 她怎麼舉證?」 10:02 PM 被告「"她會舉證,你跟她是感情OK的 你的兒子女兒也會出來證明 如果她不想離婚 律師會這樣教她的"」 10:02 PM 被告「你們只是偶爾有爭吵」 10:03 PM 被告「婚姻裡面誰沒有爭吵?」 10:03 PM 被告「"更何況她已經回來這個家庭一年半了 也沒看這一年半,你跟她有什麼樣的爭吵到要離婚"」 10:04 PM 被告「一但法官沒有判離婚」 10:04 PM 被告「你也沒辦法一直上訴」 10:05 PM 被告「但這一切都是你造成的」 10:05 PM 被告「"你呈現跟她和好的樣子,給外人看 你的小孩也都有看到"」 10:06 PM 被告「"想跟她離婚,就只剩下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你就得看她的臉色了 她要什麼就得給什麼"」 10:07 PM 被告「訴訟離婚不成,你就沒機會了」 10:07 PM A02「Abt to go home now」 10:07 PM 被告「來不及了」 10:07 PM A02「不會」 10:07 PM 被告「你看著辦吧」 10:07 PM A02「Never to late」 10:07 PM 被告「已經來不及了」 10:07 PM A02「不會」 10:08 PM 被告「除非你跟他大吵一架」 10:08 PM 被告「還得吵給別人看」 10:08 PM 被告「但是你辦不到」 10:09 PM 被告「"在外人面前和好 在小孩面前不吵 你告訴我 你哪有什麼機會?"」 10:10 PM A02「沒有和好」 10:11 PM 被告「別人看到的不是這樣」 10:14 PM 被告「"你今天只告訴我你晚上要去朋友家 然後 後來告訴我 你跟你兒子出去"」 10:14 PM A02「她也跟來」 10:14 PM 被告「"你如果早告訴我,你要跟姓蔡的出去那就好了"」 10:14 PM 被告「你有沒有想過她為什麼也跟去」 10:15 PM 被告「"你都跟她不好了"」 10:15 PM 被告「她都不想跟你住在同一個屋簷下了」 10:15 PM 被告「她跟出去要幹嘛?」 10:15 PM A02「在這大家都無聊」 10:15 PM 被告「對啊,出去大家玩得很愉快」 10:16 PM 被告「"你自己不也講 Party Queen 也覺得很訝異"」 10:16 PM 被告「那你就知道這次聚餐代表什麼意思了」 10:17 PM A02「不會」 10:54 PM 被告「[Photo]」 11:44 PM 被告「你回到家了嗎」 11:44 PM 被告「[Sticker]」 11:44 PM 被告「你那邊都已經快半夜12點」 33 2023/06/10 10:19 AM 被告「想跟你說說話」 10:19 AM 被告「再睡覺」 34 2023/11/26 05:39PM A02「Awake? 」 06:33PM 被告「我睡到現在」 06:34PM 被告「我想聽你的聲音」 07:04PM A02「等等」 備註:附表時間為美國洛杉磯時間,較臺灣時間慢16小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