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64號原 告 陳寶珠兼上1人之 蕭正吉訴訟代理人被 告 漢唐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應采純訴訟代理人 黃溪川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64號原 告 陳寶珠兼上1人之 蕭正吉訴訟代理人被 告 漢唐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應采純訴訟代理人 黃溪川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