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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8號原 告 夢萊茵河畔名流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光雄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楊芝庭律師被 告 新康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麗珍訴訟代理人 蕭程瑞

陳婉瑜律師郭泓志律師複 代 理人 吳濬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件,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漏附上附件標題所列鑑定報告勘驗照片⒀至⒃),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附件【即原判決附件,英傑技師事務所民國111年7月12日鑑定

報告(鑑定編號EJ-0000000)附件㈣勘驗照片⑴至⒃(見審訴卷第107至111頁)】: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