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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9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政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詠瑛、吳家成、蘇玉山、沈志成、翁春財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