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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0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潘巖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於第一審為全部敗訴,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故其上訴利益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新臺幣(下同)66萬1,7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

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