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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玲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韓宏道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34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1,734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