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芸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聲明理由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等語,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1萬2,000元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