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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翠珮(王新發之繼承人)

王上如(王新發之繼承人)

王上弘(王新發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啓偉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1,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