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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28號原 告 朱淑淵被 告 官圓丞

陳信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928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0頁第25至26行關於「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予准許。」;第10頁第27行關於「原告勝訴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第10頁第31行至第11頁第1行關於「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第11頁第2行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11頁第3行關於「第79條」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0頁第25至26行、第10頁第27行、第10頁第31行至第11頁第1行、第11頁第2行、第11頁第3行分別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