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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自由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玉梅即光鴻企業社

鄭景鴻

送達代收人 朱宏杰 住○○市○○區○○路000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茂雄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18,6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日期:202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