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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自由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玉梅即光鴻企業社

鄭景鴻

送達代收人 朱宏杰 住○○市○○區○○路0000號0樓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茂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