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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國棟

陳文展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被 告 裕堂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翊展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史佳穎

洪信田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黃雅慧律師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裁判日期:202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