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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0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柏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16,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