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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佑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0,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