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 告 陳應超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被 告 王銘賢
楊欽彥謝子平
指定送達處所:福建省金門縣金湖鎮市○路000號1樓林青松
洪啟峯林泊淵
李建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黃建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4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因被告謝子平居住金門地區聲請視訊開庭,本次期日擬以被告謝子平使用U會議軟體視訊開庭,原告、其餘被告則親至本院之方式開庭,如不同意視訊開庭,請附具理由向本院陳報。
二、請被告林青松就以下事項,於115年3月2日前具狀陳報,並將繕本逕送原告訴訟代理人張賜龍律師。
㈠原告主張其案發時尚無法確定賠償義務人為被告林青松等8人
,直至111年7月間收到刑案檢察官起訴書時,才知悉賠償義務人為林青松等8人,對原告此一主張有無爭執?㈡如對於原告知悉被告林青松為賠償義務人的時間有爭執,主
張原告是何時知悉?就原告知悉時點有何證據可證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