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聯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大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素慧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77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參照),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