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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扉榆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杜志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瑋

法 官 林岷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芷萱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