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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 告 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杉玄訴訟代理人 呂宜蓁律師

邱基峻律師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有送達事實待補正,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