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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旭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80,000元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45,07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若聲請訴訟救助遭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確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