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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 告 黃玉貞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

陳明富律師被 告 黃求容訴訟代理人 潘正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