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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 告 黃玉貞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

陳明富律師被 告 黃求容訴訟代理人 潘正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審結,並訂於民國115年4月13日上午10時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為節省司法資源,徵得當事人之意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2項規定,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至民國115年4月20日上午10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