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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求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玉貞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4,927,500元(即系爭房地所有權2分之1於起訴時之核定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8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