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郭律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厚義即猛割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88,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理由,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