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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瑞元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瑞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 年2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 元(見本院113年度審重訴字第104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