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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龔琪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峯銓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87萬2,1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萬6,1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