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 告 黃昭暟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被 告 郭俊伶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至於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同法第77條之15立法理由參照)。且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係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一所示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嗣於民國114年2月3日具狀提起追加之訴,追加後訴之聲明變更為:㈠被告應將附表一、二所示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協同原告向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將附表三所示之自用小客車,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予原告。然迄未就追加之訴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㈠原告請求被告將附表一、二所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一、二所示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而附表一所示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本院已認定為新臺幣(下同)2022萬766元,而以113年度補字第326號裁定核定追加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22萬766元確定,有該裁定在卷可憑(見113年度審重訴字第115號卷第245-246頁)。
又原告曾訴請被告移轉登記附表二所示房地(案號: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下稱前案),嗣因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而遭本院裁定駁回,其於前案所陳報於108年間購買該房地之價金係455萬元(見112年度雄司調字第6號卷第13頁),復參酌原告提出亦位於明星街之137號4樓之2、4樓之4建物之實價登錄資料,於113年交易之每坪交易單價各為25萬、22.7萬元〔見113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卷(下稱重訴卷)第75頁〕,及附表二所示房地係五層樓之一樓且含騎樓、夾層,房地總面積約為19.19坪(見重訴卷第37頁建物所有權狀),本院因認附表二所示房地於114年2月3日追加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以每坪交易單價25萬元乘以房地面積19.19坪即479萬7500元計算為適當。故追加後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2501萬8266元(計算式:2022萬766元+479萬7500元=2501萬8266元)。㈡原告追加後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將附表三所示之車
輛向高雄區監理所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三所示車輛於追加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而與附表三編號1、2相同廠牌、型式、出廠年份之車輛,目前售價分別為148萬元、48萬5000元,有原告提出之FindCar找車網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重訴卷第79、81頁),故本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為196萬5000元(計算式:148萬元+48萬5000元=196萬5000元)。
㈢原告上開二項聲明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其價額
應合併計算為2698萬3266元(計算式:2501萬8266元+196萬5000元=2698萬3266元)。
四、原告追加前訴訟標的價額為2022萬766元,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變更為2698萬3266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應就超過原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補徵裁判費,且應就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且應依原告追加時已修正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徵。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698萬3266元,追加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22萬7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000年0月0日生效之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8012元、20萬8524元,故原告為訴之追加後,須補徵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5萬9488元(計算式:26萬8012元-20萬8524元=5萬9488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變更為2698萬3266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9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5萬94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附表一編號 性質 地號/建號/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土地 權利範圍 1 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 ○段000000地號 全部 2 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 ○段000000地號 1/2 3 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 ○段000000地號 12/23 4 建物 建號:高雄市○○區○ ○段00000○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路0巷0號 編號1土地 全部附表二編號 性質 地號/建號/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土地 權利範圍 1 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 ○段000地號 27/1000 2 建物 建號:高雄市○○區○ ○段0000○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街000號 編號1土地 全部附表三編號 廠牌 出廠年月 型式 排氣量(立方公分) 牌照號碼 車身號碼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BMW 2018年10月 X5 XDRIVE40I 2998 AUB-2388 WBACR6102KLH84090 148萬元 2 BMW 2016年7月 520I SEDAN 1997 ATT-2288 WBA5A310XGG368851 48萬5000元 合 計 196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