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昭暟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郭俊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請求移轉登記之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業經本院於114年4月7日以113年度重訴字第26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1萬8266元確定,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2501萬8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萬6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秀玲附表一編號 性質 地號/建號/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土地 權利範圍 1 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 ○段000000地號 全部 2 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 ○段000000地號 1/2 3 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 ○段000000地號 12/23 4 建物 建號:高雄市○○區○ ○段00000○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路0巷0號 編號1土地 全部附表二編號 性質 地號/建號/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土地 權利範圍 1 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 ○段000地號 27/1000 2 建物 建號:高雄市○○區○ ○段0000○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街000號 編號1土地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