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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高榆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月華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係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4,37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5,7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