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陸月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高榆婕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64,5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1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