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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2號原 告 陸月華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謝芷瑄律師被 告 朱高榆婕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王宏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新台幣「304萬4378元」記載,均應更正為「307萬282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