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2號原 告 陸月華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謝芷瑄律師被 告 朱高榆婕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王宏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新台幣「304萬4378元」記載,均應更正為「307萬282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