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4號原 告 蘇美華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被 告 蘇秋霖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陳威龍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被 告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有再行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