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0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阿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喬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銨全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5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賴寶合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