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訊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14,4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96,494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