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原 告 周維德
林佳麗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鍾佳融原 告 許馨尹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被 告 陳明凱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吳致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