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原 告 周維德

林佳麗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鍾佳融原 告 許馨尹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被 告 陳明凱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吳致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