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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盧明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捷利富股份有限公司、捷利通股份有限公司、捷久屋股份有限公司、捷利牛角股份有限公司、捷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5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7=11,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2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