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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彥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