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國生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98,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