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原 告 黃天壽訴訟代理人 謝清風
吳啓源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甲霖律師被 告 李文雄(李魏久美承受訴訟人)
李東益(李魏久美承受訴訟人)
李淑儀(李魏久美承受訴訟人)
李啟華(李魏久美承受訴訟人)
李東銘(李魏久美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鄭勝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張瀞文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候補法官邱逸先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並經兩造同意改行獨任審判程序,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張瀞文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董惠平法 官 張瀞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