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40號原 告 林婉莉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律師被 告 張嘉玲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張雅琳律師複代理人 黃斐瑄律師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9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40號原 告 林婉莉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律師被 告 張嘉玲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張雅琳律師複代理人 黃斐瑄律師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9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