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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婉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嘉玲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85,38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8,964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