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楊宗穎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洪藺桂、林勇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查原告於113年1月24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就原告請求之本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23日已生之利息、違約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1,391元(計算式如附表)。
二、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511,061元【計算式:12,409,670+101,391=12,511,06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176元,扣除前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21,208元後,尚應補繳968元【計算式:122,176-121,208=96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欄位代稱 甲欄 乙欄 丙欄 編號 借款日期(民國) 借款金額(新臺幣/元) 未償本金金額(新臺幣/元) 計算至113年1月23日之利息(新臺幣/元) 計算至113年1月23日之違約金(新臺幣/元) 計算至113年1月23日之利息、違約金合計(新臺幣/元) 1 111/11/25 9,600,000 9,600,000 74,172 4,809 78,981 2 111/11/25 2,400,000 2,400,000 18,543 1,202 19,745 3 109/10/30 900,000 368,783 2,257 142 2,399 4 109/10/30 100,000 40,887 250 16 266 合計 95,222 6,169 101,391 備註 丙欄=甲欄+乙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