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宜晟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淑靖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萬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