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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34號上 訴 人 麥雅淇送達代收人 陳艾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郁棻、林士勛間返還借名登記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863,7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434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