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 林金章被 上訴人 黃昭榮

林斌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4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地址,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裁判日期:2025-08-15